公司法(經修訂)
獲豁免股份有限公司
RISECOMM GROUP HOLDINGS LIMITED
瑞斯康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之
經修訂及重列
組織章程大綱
(根據全體股東於2017年5月16日通過的書面決議案採納,即時生效)
1. 本公司名稱為Risecomm Group Holdings Limited,其雙語外國名稱為瑞斯康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為 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 1111, Cayman Islands。
3. 在本大綱下列條文的規限下,本公司的成立宗旨並無限制,包括但不限於:
(a) 於其所有分公司行使及履行控股公司的一切職能,並協調任何不論在何處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的一間或多間附屬公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其成員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公司集團的政策及行政事宜;
(b) 作為一家投資公司行事,並就此根據任何條款 (不論是否有條件或絕對),透過最初認購、招標、購買、交換、包銷、加入財團或任何其他方式認購、收購、持有、處置、出售、處理或買賣由任何不論在何處註冊成立的公司或任何政府、主權、管治者、專員、公共機構或部門 (最高級、市政級、地方級或其他級別) 所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債股、年金、票據、按揭、債券、債務及證券、外匯、外幣存款及商品 (不論是否繳足),並遵守催繳要求。
4. 在本大綱下列條文的規限下,根據公司法 (經修訂) 第 27(2) 條的規定,本公司擁有並能夠行使作為一個具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的一切職能 (與是否符合任何公司利益無關)。
5. 除非已取得正式執照,否則本大綱不允許本公司經營須根據開曼群島法律取得執照之業務。
6. 本公司不可於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商號或法團進行交易,除促進本公司於開曼群島以外地區之業務者外;但本條款不應被詮釋為禁止本公司於開曼群島促成及訂立合約及在開曼群島行使一切對其於開曼群島以外的地區經營業務所必要的權力。
7. 各股東之責任以該股東所持股份不時未繳付之款額為限。
8. 本公司之股本為1,000,000 港元,分為10,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為0.0001 港元的股份, 而本公司在法律允許之情況下有權贖回或購入其任何股份、增加或削減上述股本 (須受公司法(經修訂) 及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所規限) 且有權發行其任何部分的原本、贖回或增加股本 (無論是否具有或不具有任何優先權、特權或特別權利,或是否受限於任何權利的延後或任何條件或限制);因此,除發行條件另行明文宣佈外,每次發行之股份 (無論是否宣佈為優先股或其他股份) 均享有上文所載之權利。
9. 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法所載之權力取消於開曼群島的註冊,並以存續的方式於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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